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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总人口 是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的有生命的个人总和。使用时应注意:(1)总人口是指一个时点的人口。只能说明对应时点的某地区人口规模,而不能说明其他的时点的人口规模。(2)所谓有生命的个人总和,是指统计人口数时,以当时生存的人数为准,不论何种原因已死亡者均不统计。经常性人口统计和人口普查中,一般调查以下三个时点的总人口。

 

    年初人口 即1月1日零时人口数。

 

    年末人口 即12月31日24时人口数。

    某年的年初人口也是上年的年末人口;某年的年末人口也是下年的年初人口。

 

    年中人口 即6月30日24时人口数。我国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人口普查都是调查的年中人口。

 

    平均人口 是指某一时期内各个时点人口的平均数。某一时点的人口数只能代表这一时点的人口规模,不能代表一个时期(如月、季、年)的人口规模。平均人口则综合反映了某一时期的人口规模。

 

    人口性别比 指某一时点人口中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之比。通常以每100名女性人口对应有多少男性人口来表示。用于反映男性和女性人口间的对比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性别比=男性人口数/女性人口数×100%

    性别比可按总人口计算,也可按各年龄组、各种文化程度、各种行业、职业人口计算。除此以外,计算出生婴儿性别比是决定全体人口性别比的基础。

 

    出生婴儿性别比 指一定时期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婴儿性别比=男婴人数/女婴人数×100%

    人口出生率 指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又称粗出生率或总出生率。它反映人口的出生水平,一般以千分数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全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出生人数是指活产人数,即离开母体时有四种生命现象(呼吸、心脏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的活婴之和。出生率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也可以月、季为单位计算。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就人口中某一类别来计算的出生率称特殊出生率。如:分年龄出生率、城乡人口出生率、各民族人口出生率、各种文化程度和不同行业、职业人口的出生率等。

 

    人口死亡率 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年中人数)之比。说明该时期人口的死亡强度,通常用千分比表示。

死亡率=全年内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通常以一年为期计算,用千分数表示。表明人口自然增长的趋势和程度(或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年出生人数-全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于出生率与死亡率之差。

 

    人口迁移率 反映人口在地区间移动频繁的程度。人口迁移是指人口从某一地区向另一地区移动,这一地区的迁出构成另一地区的迁入,迁入和迁出两者在不同地区对应发生。迁移人数的多少不但取决于人口地区间移动的数量多少,而且取决于地区划分的范围。地区范围划分的越细,列为迁移的人数会真多。在对比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的迁移率指标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人口总迁移=(一定时期内的迁入人数+迁出人数)/该时期平均人口数×1000‰

迁入率=一定时期迁入人口数/该时期平均人口数×1000‰

迁出率=一定时期迁出人口数/该时期平均人口数×1000

净迁移率=一定时期迁入、迁出差额/该时期平均人口数×1000‰

 

    人口增长率 指一定时期内人口增长数与人口总数之比。用于说明人口增长水平或增长速度。通常以一年为期计算,用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为:

年人口增长率=全年增长人数/人口总数×100%

式中分母人口总数若为平均人口,即表明全年增加人数相当于全年平均人口数的百分之多少。若为年初人口,即反映年内增加人数比年初人口数增长了百分之多少。

全年增长人数是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的综合结果,所以,

年人口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迁入率-迁出率=自然增长率+人口净迁移率。

 

    人口平均增长率 指两年以上的时期内,平均每年人口增长程度或增长速度。用于说明人口增长变化趋势。最常用的几何平均法。

 

    人口密度 是指一定时期某地区的人口数与该地区面积数之比。即一定时期的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数。反映人口在地域分布稠密程度。一般以每平方公里常住人口数表示。

人口密度=该地区的人口数/该地区的土地面积

 

    这里的土地面积应包括领土范围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包括无人居住的沙漠和森林地带)和水域面积。计算一国人口密度所依据的领土面积,是从海岸线算起,到陆地上与邻国分界的边境为止。

 

    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从理论上讲农业人口是指依靠从事农业生产(包括林、牧、渔业)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包括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以及由他们抚养的人口。非农业人口则指依靠农业生产外的职业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

 

    市镇人口 是按国务院批准的市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镇为标准,在其辖区范围内统计的人口。城市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县的人口。城市人口与镇人口之和即城镇人口。

 

    平均年龄 是指一定人口集团年龄的平均数。它反映人口年龄构成的一般状况,平均年龄的数值取决于该人群最高年龄的水平和各年龄组人数的比重,平均年龄小,标志着在总人口中低年龄组人口占的比例大,人口构成年轻;平均年龄大。标志着高龄组人口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大。通常以算术平均数公式计算,即:

平均年龄=(各年龄组的组中值×各年龄组人数)之和/人口总数

 

    也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平均年龄=(各年龄组的下限值×各年龄组人数)之和/人口总数+组距/2

 

    年龄中位数 是将总人口按年龄从小到大排列,把人口分隔成两个相等部分的那个年龄值就是年龄中位数。年龄中位数的降低,标志着人口总体的年轻化;年龄中位数的提高,标志着人口总体向老化方向发展。其计算公式是:

年龄中位数=年龄中位数组下限值+[(总人口数/2-中位数所在组之前的各组人口累计数)/中位数所在组人口数]×组距

 

    年龄构成类型 根据反映年龄结构的一定指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口区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划分为三种类型:年轻型人口、成年型人口(中间型人口)、老年型人口。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划分人口年龄构成类型的标准为:

    年轻型:0-14岁人口比例40%以上,65岁以上人口比例4%以下,65岁以上人口与0-14岁人口之比15%以下,年龄中位数20岁以下。

    成年型:0-14岁人口比例30-40%,65岁以上人口比例4-7%,65岁以上人口与0-14岁人口之比15-30%,年龄中位数20-30岁。

    老年型:0-14岁人口比例30%以下,65岁以上人口比例7%以上,65岁以上人口与0-14岁人口之比30%以上,年龄中位数30岁以上。

 

    少年儿童系数(少儿比) 是指某一时点的少年儿童(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

少年儿童系数=少年儿童人口数/总人口数×100%

 

    老年人口系数(老年比) 是指一定时点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

老年人口系数=老年人口数/总人口数×100%

 

    老年、儿童比(老少比) 是指老年人数和少年儿童人数之比。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老年、儿童比(老少比)=老年人口数/少年儿童人口数×100%

 

    社会负担系数 是指非劳动年龄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之比。它是表明社会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程度的相对指标。即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多少非劳动年龄人口。其计算公式:

    社会负担系数=非劳动年龄人口/劳动年龄人口×100%=(少年儿童人口+老年人口)/劳动年龄人口×100%

 

    老年负担系数 指老年人口与社会劳动人口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老年负担系数=老年人口/劳动人口×100%

 

    少年负担系数 指少年儿童与社会劳动人口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少年儿童负担系数=少年儿童人口/劳动人口×100%

 

    劳动力人口 指能够参加社会经济生产活动或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性劳动的人口。统计劳动力人口的主要标志是在业状况。

 

    劳动力抚养系数 指劳动力人口与被抚养人口的比例。其计算公式:

劳动力抚养系数=被抚养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100%

 

    在业人口 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

 

    不在业人口 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未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口。包括:在校学生、料理家务、待升学、市镇待业、离退休、退职、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在业人口

 

    粗在业比例 指某一时点在业人口数占人口总数的比重。也称总在业率或总就业率。它可用于反映劳动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也能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生产与消费的关系。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粗在业比例=某时点在业人口数/该时点人口总数×100%

 

    在业率 指某一时点在业人口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在业率=某时点在业人口数/该时点经济活动人口数×100%

 

    待业率 指某一时点待业人口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

待业率=某时点待业人口数/该时点经济活动人口数×100%

 

    婴儿死亡率 指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未满周岁的死亡婴儿人数与活产婴儿总数之比。通常用每千名出生婴儿中未满周岁而死亡的婴儿数来表示。由于一年内各个月份婴儿出生密度差别和婴儿死亡波动幅度都很大,而且本年内死亡的未满周岁的婴儿中,一部分是本年度出生的。一部分是上年度出生的。所以,在计算婴儿死亡率时,必须对两年的出生人数加以调整,一般方法是按当年出生人数与上年出生人数计算加权平均数。设r为本年出生人数的权数,根据经验r可为2/3或3/4。其计算公式为:

婴儿死亡率=本年内死亡的未满周岁的婴儿数/[r×本年出生人数+(1-r)×上年出生人数]×1000‰

 

    平均预期寿命 是指在某一死亡水平下,已经活动某一年龄的人们平均预期可能生存的年数。它是用一批人当中各年龄死亡人数作为权数而计算的平均数。其数值的高低随这批人当中各年龄死亡人数的比例而变。任何一个年龄的死亡水平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平均寿命的改变。死亡率降低,平均寿命就提高。所以平均寿命指标综合地反映了人口的平均死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