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计学会职业道德宣言:背景

19858月国际统计学会第45届大会讨论通过)   

   

国际统计学会致力于制定一部职业道德宣言的工作延续了七年之久。197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42届国际统计学会上,成立了统计人员道德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为1981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下一届国际统计学会委员会做了积极准备。在这次委员会上,出席成员一致通过要建立一套准则并将在1985年学会的百年庆典上接受审议。

现在这份宣言经过了多次修改,征求了国际统计学会的全体成员和学会的各个部门的意见。此外,在198112月至19855月之间,还多次通过会议和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宣言草稿引起的关注和讨论一直持续到送交学会大通过的前一个星期。

统计人员道德准则委员会成员包括:罗杰宙笋尔(主席),W·爱德华德明,阿诺·冬达,海尔马特V·穆萨姆,埃德蒙德·拉帕珀特,以及增选的埃德蒙都·布鲁门-托利斯,吉尔伯特·英特萨姆,利雷娜·巴迪欧。

经过充分考虑和讨论,大会于1985821日通过了以下决议:

a)确认《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宣言》旨在通过文件反映公认的职业价值观和经验,以此作为一种引导,而不是一系列的规定。

宣言的通过不仅肯定了成员对以上问题的关注,而且肯定了全世界统计人员提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和重视的决心。

b)决定将宣言送至国际统计学会及其分会的每个成员,在统计行业中广泛传播。

c)高度评价统计人员道德准则委员会在过去五年编写过程中的细致、高效和成功的工作。

根据决议的精神和文字,授权国际统计学会解释职业道德宣言。希望并且相信这一文件将帮助全世界同仁追求他们的职业目标和完成他们所担负的责任。

   

统计人员工作的环境在经济、文化、法制、政治上都各不相同,正是这些因素影响着统计调查的重点。同时,统计人员又是在统计学的不同分支中工作,每一分支都有其独特的技术、工作程序和道德标准,许多统计人员在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领域工作,这些行业的专业道德也会对统计人员的工作有所影响。即使统计人员的工作背景环境完全相象,从事的也是统计学中同一分支的工作,但引导他们工作的个人道德准则也会因人而异。因此,任何宣言都不可能提出一套统计人员不论身处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定,本宣言也如此。

本宣言旨在让统计人员在保持个人的道德辨别、判断能力的同时,了解公认的价值观和经验,而不是要强加于人。因此,宣言力图将统计调查中广泛遵循的原则形成文字并指出阻碍统计工作的因素。其框架基于以下认识:有时,遵循一项原则会妨碍另一项原则,与其它行业一样,统计人员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互相冲突的,不能同时履行。有时候,在多项原则中要做出相对隐含或非常明确的选择。宣言本身不是要规定如何做出这些选择,也不是要指出某一原则比另一原则更为重要。相反,它旨在提供一个框架,使有责任感的统计人员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作更顺利一些。如果试图越出这个框架,则应该经过认真的考虑,而不能随意忽视这些原则。

宣言的性质首先是参考性、描述性的,而不是命令或指令式的。其次,宣言的精神应尽可能适用于不同的统计方法及应用领域。因此其条文的适用性相当广泛。再次,尽管宣言旨在对决策做出指导而不针对具体事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无所不包。拟定者充分认识到定期对宣言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要性。最后,所有的原则和注释都不涉及任何常识和规定,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例如作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正直诚实。宣言内容力图仅限于统计调查的范围之内。

宣言共分四部分。每部分都包括一些原则及其解释,这些解释用以指出在实施时可能遇到的冲突和困难。这些原则彼此密切相关,必须当做整体看待。它们的先后顺序并不代表重要性的次序。

第一节 对社会的责任   

11 考虑利益冲突

建立在充足依据基础上的信息对社会有益,这是统计调查工作的一个信条。现实中存在统计信息被曲解或误用的事实,或同一信息对不同的群体产生不同的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反对收集或传播信息的有说服力的论点;然而,统计人员要考虑收集和传播不同类型的信息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且防止可能的曲解和误用。

不同类型的统计调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不是任何数学公式或运算法则能计算的。应该认识到,有时候社会对其集体特征了解的需要会与个人保护自己隐私的需要相冲突。因此,统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可能产生的结果应该非常敏感。

所有的信息,不管是否经过系统化的收集,都可能被误用。任何信息都可能损害到这种或那种利益;在统计调查中,个人或者小群体的利益会由于一些调查结果而受到侵犯。例如:在统计调查中可能发现一个地区因犯罪率高而给它带来负面的影响。依据调查结果而采取的社会或政治行动,可能损害到某一群体的利益。例如在高犯罪率地区实行的严厉政策可能被引入到原本实行宽松政策的低犯罪率地区。这种政策变化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一些地区利益可能因此受到侵害,统计人员无法阻止依据统计资料而采取的行动。实际上,阻止调查结果的使用才真正降低了统计调查的目的。

12 拓宽统计范围

统计人员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机会来拓宽统计调查的范围,并传播调查的结果,以最大限度地造福社会。

统计人员应制定和使用收集、分析、解释信息的概念和技术。尽管他们常常不能决定工作的范围或他们的资料将如何被使用和传播,但他们仍能经常施加影响。另外,他们要创造新的工作方法使信息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例如:改进抽样技术,或引进使用现存资料的新方法。

在工作范围以及如何传播工作成果方面,从事统计学术研究人员可能有最大的自主权。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研究方向要由资金提供者决定,而且在公布调查结果时也要取决于学术杂志编辑的决定。

在公共部门和工商界工作的统计人员对他们的工作范围或如何使用工作成果的自主权就更小了。保密的规定、不准或推迟公开全部或部分调查结果的决定、对统计技术问题不加任何考虑便启动或中断统计时间序列等经常发生。在这些情况下,最后做出决定的是雇主或客户。

根据许多国家的经验,如果统计人员能够事先订出需要由他们自己来控制的问题,那么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限制就会少一些。例如:政府的统计人员如果获准宣布将在一定的日期公布某些统计数列结果,就会产生一种义务,即使有政治因素干预,也要在确定的日期公布数据。同样,在工商界工作的统计人员要明确提出,至少一部分调查结果(或具体的调查方法)要由自己、而不是客户掌握。如果这些问题未能事先解决,就可能出现大麻烦。

13 力求客观

统计人员在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工作时,要力图遵循职业道德,不掺杂个人好恶。统计人员不能参与故意选择可能导致错误结果的统计方法或发布方式,不管这些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还是受人之托造成的。

任何科学都不是绝对客观的,统计学也如此。在选择应予关注的问题时,统计人员对某种文化或个人价值的好恶会反映出来。另外,统计人员的从业基础、资金的来源和其它一些因素也会形成一些优先、义务和限制。即使如此,统计人员要永远以力求客观为己任,并准备面对为达到客观而会遇到的障碍。职业的责任特别要求统计人员拒绝可能误导(不管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而不是加深认识的方法,无论这些方法是用于对数据的收集、分析还是解释或公布。

第二节 对资金提供者和雇主的责任   

21  明确责任与作用

统计人员应当事先明确雇主、资金提供者及统计人员本人各自的责任。例如:应当告诉雇主或资金提供者统计人员需要遵循的职业准则。应该在调查结果报告内(适当的位置)明确他们所起的作用。

22 公正地评价不同的选项

对将要进行的调查,统计人员应当考虑多种可供使用的方法和步骤,并且以公正的眼光,告知雇主或资金提供者各种选择的利弊。

23 不应有预想的结果

统计人员不应接受旨在得到某种指定结果的统计调查的合同条件。

24 保护特殊的信息

统计人员常常从资金提供者或雇主那里得到他们合法地要求需要保密的信息。但是用于获得公开资料的统计方法和步骤则不应该保密。

以上这些原则的一个基本主题就是:只要统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多的信息,资金提供者或雇主与统计人员之间就存在共同利益。在某种情况下,发掘这种信息可能只是为了资金提供者或雇主的有限的利益,即使这是惟一的目的,只要是在一种有益于提高职业水平的气氛中进行,也可以进行得很好。所以,资金提供者、雇主与统计人员之间的关系应该使统计调查尽可能客观,目的是提供信息或解释数据,而不是为了做宣传。

在坚持运用某些职业原则的问题上,独立的统计人员或咨询人员比统计雇员自由度更大一些。他们的工作往往由某一个具体的项目而事先规定了各自的作用和责任。相对而言,受雇主雇佣的统计人员的工作不是针对某一个项目的,而是明确或隐含地包含了接受雇主指令的义务。受雇于政府部门工作的统计人员则受到更多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义务调查,涉及政府秘密等。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其它因素影响,独立统计人员和受雇统计人员的区别并不明显。独立统计人员在坚持某些原则上的自由会由于经费问题或受咨询身份的不稳定性而削弱。而对于受雇的统计人员来说,由于其相对稳定的基础和非孤立的位置,这个问题就显得小得多。受雇统计人员(特别是政府雇员)常常是一个统计群体中的一员,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有一定的能力来建立规范和方法步骤,以达到他们的职业目标。

统计人员与资金提供者或雇主的关系涉及彼此的责任。资金提供者或雇主有权期望统计人员提出专业的建议,在专业知识或数据不足时能坦率地说明,能够提出可供选择的更节省的调查方法,帮助他们斟酌哪些信息应该保密。统计人员有权期望资金提供者或雇主充分尊重他们的职业和技术专长以及数据的完整性。不管这些责任是否以契约或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维系他们互利关系的前提。

如果资金提供者事先提出要得到某种结果,例如要求特定的调查结果,或在自愿参加的抽样调查中要求有一个最低的回答水平,这就会发生责任冲突。如果同意这种条件,统计人员就会根据所要达到的结果代表调查对象做出某种保证,例如参加调查的倾向或回答的趋向。为了达到这些保证,统计人员就要放弃其它的一些原则,例如取得调查对象的明确同意的原则。

对统计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使资金提供者和雇主认识到,统计人员不仅对他们负有责任,还对社会、对学科、对统计界的同仁及合作者都负有责任。例如:作为一名专职的统计人员,他的责任之一就是公开各种统计调查方法,以使统计界人士能够对这些方法进行评估或从受益。因此,只要可行,统计调查中的方法应当是不受保密限制的,这样它们才能成为统计职业中共同知识财富的一部分。

第三节 对同行的责任   

31 保持统计的可信度

统计人员依赖于社会的信任。在工作中他们应该努力提高、保护这种信任,而不能夸大他们的数据的精确性和揭示作用。

32 方法与结果的展示和评估

在不超出保密要求的前提下,统计人员应当为同事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对使用的方法、步骤,技术和结果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应该是针对方法本身的,而不是针对选择或使用该方法的具体的人。

33 道德原则的沟通交流

在进行某些统计调查时,统计人员需要同其它领域的同事合作,同调查员、职员、学生等合作。在这种情况下,统计人员要向他们说明自身的道德原则,并考虑其合作者的道德原则。

以上这些原则中每条都源自一个概念,那就是统计人员之所以有一定的特权能够接触到数据,不仅是由于他们个人的身份,也是由于他们来自于一个专业团体。作为一个统计团体的成员,统计人员要对这一团体承担多种义务,同时也期待团体会顾及他的权益。

毫无疑问,统计的声誉更多地依赖于每一个统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而不是统计人员如何表白他们的道德准则。在考虑方法、步骤、内容以及报告他们的调查的时候,统计人员应该努力使他们的调查领域处于一种能够让后人继续进行研究的状态。

通常,统计调查是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工作者共向努力的结果。所以要考虑做出贡献的所有人的声誉和职业生涯。统计人员应该保证统计调查在一个共同认可的道德框架下进行,这种框架有可能将不同工作领域的原则或惯例结合起来,每一个做出贡献的人的作用都要充分明确。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1975年)就为在医学界工作的统计人员提供了非常好的指导。

所有科学工作必须允许后来的科学家对其进行仔细的研究、评价和可能的证实,这是科学工作的一项通用原则。在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的时候,对这条原则要给予特别的注意:要尽可能多地提供细节的资料。由于竞争而将技术或结果的细节据为己有,对促进统计知识的提高具有潜在的危害,应对这种做法的利弊进行认真权衡。

对统计人员来说,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一项责任,是要对可能使用数据的人提出警告:数据的可靠性和实用性是有限度的。夸大或隐瞒数据正确性和通用性,是并存的两种最常见的危险。关于这一点,除对使用者进行警告之外无其它准则可循。对调查结果的信任取决于忠实地展示数据。统计人员掩盖错误的企图,或进行夸大的解释,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名誉,而且殃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统计的声誉。

第四节 对调查对象的责任   

41 避免不必要的干扰

统计人员应该了解他们的有些工作可能具有潜在的伤害力。他们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去研究所有的现象。提高知识和获取信息并不能作为践踏其它社会和文化价值的充分理由。

有些统计调查的形式比其他的形式要更具有干扰性。例如:统计样本可能是在被抽中者不知道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选出的;可能在没有事先告知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进行联系;可能有些问题会令人沮丧或具有冒犯性;人们可能在全然无知的状况下被观察;信息可能是从第三者那里得来的。从根本上说,统计调查总不可避免地会给人带来不便或冒犯。

避免给调查对象带来不便的方法是更多地使用手中的材料而不开展新的调查。例如:通过更充分地利用行政管理记录,或者把各种记录联系起来,就能够得到关于社会的信息而不用重新收集。尽管有些调查对象可能因为违背其登记初衷而反对使用这些信息,但只要他们的身份不被识别,而且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统计而非行政管理,他们就不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正如凯赛尔(Cassell)(1982)年提出的,人们即使未受到伤害也可能感觉受了委屈:他们可能会感觉到被当成度量的对象,他们个人的价值和隐私没有得到尊重。在众多的引起不满的例子中,有时出现问题的原因不是调查对象受到了伤害,更多的是调查对象的隐私和个人领域受到了侵犯;或由于收集“过多”的信息而使调查对象感到负担过重。如果调查对象感觉受了委屈,无论是由于选样方法有误,还是他们了解到了原来不愿意知道的关于自己的情况,统计人员都容易受到批评,一般来说拒绝参加统计调查的情况就会增加。

42 取得调查对象明确的同意

要求人类积极参与的统计调查,必须最大限度地建立在调查对象明确表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参与调查是法律的要求,也应该尽可能地向调查对象说明。在自愿参加的调查中,调查对象不应有被勉强的感觉;他们应该知道他们有权利在调查的任何阶段、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收回刚刚提供的资料。统计人员不能蓄意隐瞒可能影响调查对象自愿参加调查的信息。

取得调查对象明确的同意这一原则是很模糊的,因为对它的解释基于以下两种未明确说明的因素:一是为征求同意而需告知调查对象的信息的数量;二是这种同意的性质——在真正开始实施调查时,他们是否同意。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要使调查对象了解调查目的和性质,需要提供给他们的信息的数量也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不应该以过于繁琐、不易理解的细节去向潜在的调查对象介绍调查的起源或内容,使他们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也不应隐瞒基本情况而误导调查对象。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当然具体的程度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向调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不仅要充分,而且要明确、便于理解。

为使调查对象自愿参加调查,需要判断哪些是应该告诉他们的基本情况。以下是可供参考的项目:

1)研究的目的及政策影响等;

2)资金提供者的身份;

3)数据将来的用途,公布的方式;

4)调查者或实验者的身份及组织的背景;

5)调查对象是以什么方法被选中的;

6)调查对象在研究中的作用;

7)有可能对调查对象造成的损害和不便;

8)隐匿调查对象的姓名和保密的程度;

9)数据的储存情况及安全程度等;

10)研究的步骤(需占用调查对象的时间);

11)参加者是自愿还是有义务参加;

a.如果是有义务的,不参加的后果是什么;

b.如果是自愿的,是否有权利退出(什么时候该权利终止);

12)重要的资料是否会被隐藏(什么时候或是否这些资料会被公开)。

在以上各项选择的过程中,统计人员不仅要考虑他们本人认为重要的资料,还要考虑调查对象认为重要的资料。每一方都有其独特的(不同的)兴趣。作为一种补充已经选择了的信息的手段,统计人员可以选择给调查对象一份权利说明书,告知他们对信息的权利,而把选择细节的权利留给调查对象。

正如对信息充分的定义不同一样,对充分同意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一个调查对象在调查中的参与可能是基于犹豫的默许而不是热情的合作。在有些例子中,统计人员可能感到应该在调查对象心中树立一种责任感而自愿参与。老练的劝说与威胁之间的区别有时非常之小,有时可能更容易意识到而不易划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充分”同意的最具体的概括可能就是既不是暗示性的压制也不是满腔激情的参与。

有些时候,与调查对象的接触会受到“看门人”的阻隔,统计人员未经其许可不能直接与调查对象接触。在尊重“看门人”的法定利益的前提下,一旦接触到了调查对象本人,统计人员应该遵守直接取得调查对象同意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统计人员不应该把保护调查对象利益的责任推给“看门人”。还应当注意不要出于无心而破坏了调查对象与“看门人”之间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取得明确同意的原则是统计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真诚与尊重的互相信任的表达。当然,这并不是任何一项统计调查的前提。然而人们对统计调查的接受程度越来越不仅仅依赖于技术,而且更依赖于统计人员对调查对象的考虑和尊重。即使调查是法律要求的,统计人员也应该努力让调查对象理解统计调查的目的。

43 对明确同意的变通

有些时候,技术上或实际操作上的考虑阻碍了事先达成明确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其它的方法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利益,例如:

a)在观察研究中,尊重权利。在观察研究中,被观察者的行为方式在其全无知晓的情况下被记录下来,因此,统计人员应当非常谨慎,不要侵犯个人或集体的“隐私领域”。当然这要依文化背景不同而异。

b)关于代理人。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接触调查对象成本过高,调查对象病重或年幼而不能回答问题,会由“代理人”替调查对象回答问题。这时应当注意不要侵犯调查对象的“隐私领域”,也不要破坏调查对象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调查对象表示反对公开某些信息,就不能让代理人去搜寻这类信息。

c)间接使用记录。如果在新的或补充的统计调查中,允许统计人员使用一些行政管理登记、医学记录或其它的研究资料,保管人的许可并不代表统计人员可以不考虑调查对象可能做出的反应、敏感性及其利益,包括隐匿他们的姓名的权利。

d)错误引导调查对象。在有些调查中,出于对目标计量的考虑,可能无法事先向调查对象提供调查的基本情况。统计人员一定要权衡提议进行这种欺骗的后果。掌握重要信息而不告知调查对象或将错误的信息提供给调查对象是一种欺骗,不管是疏忽还是受人之托,是一时的还是永久的,都会面对法律的裁决,除非有理由证明这种欺骗是正当的。

当调查方法上的要求与取得同意的要求相冲突时,会出现严重的问题。这样的例子很多,当调查对象知道一些背景信息后(例如:调查的目的和赞助者),或者仅仅被告知他们是调查对象时(如在观察调查中),都有可能出现某些变化或反应,导致调查失败或影响调查的客观性。这些困难可能会使统计人员为了调查的精确度而放弃征求明确的同意,改为进行隐蔽计量或故意进行欺骗。

以上原则旨在引起统计人员特别的注意,提醒他们要尊重统计调查对象的愿望。因此,在观察调查中或涉及到代理人的调查中,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如果未曾告知调查对象,或调查对象本人未同意,那么即使他仅仅显示出一种勉强的表示,统计人员都应看作是他拒绝参与。同样,在间接使用记录时,统计人员应当考虑到对调查对象的义务。在这些情况下所采取的任何其它行动,都可能表现为对调查对象的利益缺乏尊重,并破坏调查对象与统计人员之间的关系。

统计调查对调查对象的蓄意欺骗(不管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还是受人之托)虽不多,但很难证明其合理性。在心理学调查中,有些欺骗在方法论上有明显的优点,因为揭示调查目的可能会误导回答。但是,正如狄安纳和克兰道尔(DienerCrandaⅡ)1978年所说:“科学本身的价值在于真实”,科学家的欺骗会动摇他们的信誉和地位。如果在统计调查中广泛地进行欺骗,结果将是调查对象学会不要“相信那些按社会契约是可以信任而且需要信任的人”。

当然,将统计调查中的欺骗都视作犯罪是不现实的,就像我们不能将社会活动中的欺骗都视作犯罪一样。在人类的互相接触中,存在各种形式的轻微欺骗(圆滑、奉承等等),统计人员同其他人一样,对这些行为感到内疚。这进一步说明,在统计调查中,统计人员和他们的同事不能使用有可能侵犯人类价值观和情感的方法;如果这样做了,就会危及统计人员的声誉和统计人员与社会之间彼此的相互信任,而这种信任恰恰是统计工作的先决条件。

鉴于以上原因,如果事先不能取得调查对象的明确同意,也要在因方法上的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暗中观察、欺骗、隐瞒信息等做法完成之后,争取取得调查对象的事后同意。

44 保护调查对象的利益

不管是调查对象同意还是法律上要求参与,统计人员都有责任尽可能保护调查对象不因参与调查而受到伤害。统计人员应当努力使对调查对象本身和对他们与周围环境之间关系的干扰减至最小程度。

对调查对象的伤害可能是由于在参与过程中受到的压力过大,失去自信,心理伤害或其它的副作用引起的。在评估一项统计调查的风险效益比时,应考虑到各种因素,其中重要的包括:发生风险的概率、受影响的人数、潜在损害的严重性、调查结果的预期使用等,这些都很难确切地用数量来表示。

当风险的概率或潜在的损害的严重性很大时,统计人员将陷入窘境。例如:一个统计人员要参与一项对调查对象可能带来很大风险的医学实验。如果志愿者在得知这种风险后仍然同意参加,统计人员也相信这个实验非常重要,那么他是否应该以有风险为由坚持反对这项实验?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建议是去征求他人——同事或其他人,尤其是那些与这一研究或实验无关的人的意见。

调查对象的利益还有可能由于他们是某个群体或社会某一部分的成员而受到损害;所以统计人员绝少能够声明将要进行的调查对调查对象是无害的。他们可以声明,作为个人,调查对象可以通过隐去姓名而受到保护。但是,作为一个群体的成员或作为社会本身的成员,任何一个调查对象都会受到基于调查结果而采取的行动的影响。

45 记录的保密

统计数据与个人身份无关。收集数据是要回答诸如“多少”、“多大比例”这类问题,而不是回答“是谁”。因此,合作的(或不合作的)调查对象的身份和记录都应是保密的,不管调查本身是否明确承诺了保密。

46 禁止泄露身份

统计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他们的数据公布时会以某种形式使调查对象的身份暴露或被推断出来。

没有任何一种方法能够绝对防止泄密,然而数据如果透露了身份、或可以用来发现身份,则违背了统计人员应对信息来源保密的义务。可以减轻泄密的方法很多,最常用、可能也是最安全的方法就是隐去姓名。它的本质是可以帮助防止非故意的泄密。只要隐去姓名,要将数据与个人或组织联系起来就非常困难。

另一种有力的方法,是在法律上规定,未经统计人员(或他的调查对象)允许,第三者不能接触可以认明身份的统计数据。即使没有这样的法律保护,统计人员也有保护调查对象的身份的责任。

单靠匿名并不能保证保密。调查对象一系列的特征经常可以如同指纹一样有效地证明其主人的身份。所以,统计人员应该防止其他人通过分析数据推断出调查对象身份的可能性。他们可以通过对数据分组来掩盖调查对象的身份,或使用各种方法阻碍对调查对象身份的侦察,而又不破坏数据的整体性。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对数据分析产生潜在的影响。但是统计人员应权衡这种影响与如果不采取这种行动可能对调查对象产生的危害的孰轻孰重。

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常被看作是对个人或组织的一种威胁,因为它提供了暴露身份和联接可能暴露身份的数据的新方法。另一方面,统计人员应当开发计算机的巨大潜能,以掩盖调查对象的身份,提高数据的安全性。